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

鲁中晨刊 2018-06-12 01:23 大字

□记者 李晓 通讯员 苏晓鹏

进口食品近年来因为“洋货”身份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很多市民都购买品尝过,但是您在购买时注意到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签了吗?6月5日,记者从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此前该局就对辖区内一家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便利店进行了处罚。

2018年4月,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便利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便利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正常使用的货架上摆放有红皮糖2袋、紫皮糖2袋、紫皮奶罐10袋。上述食品包装袋上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经审批后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的规定。莱芜市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强制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该案中某便利店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购进了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受到处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户,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出现不合格产品。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特别留意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签信息,以免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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