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摔伤商场有责任

鲁中晨刊 2018-03-31 05:49 大字

晨刊讯(记者 邹建明 通讯员侯国良)市民李女士在一家商场购物,在下楼梯时滑了一跤,摔倒在楼梯上,导致脚踝和手腕受伤,消费者反映在身体失衡时抓了一下楼梯扶手,由于楼梯扶手受到广告牌的遮挡,未抓住,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于是到钢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详细核对了问题经过,并查看了商场监控视频,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调解,认定经营者作为公共服务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2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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