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案例】
2017年4月20日,全省异地执法检查第十二检查组在对莱芜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吕XX、黄XX查体异常,需进行复查,但是该单位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复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安排吕XX、黄XX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复查,并按照复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随后市安监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法条】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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