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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非法物品要打破惯性思维

来宾日报 2016-09-07 00:00 大字


9月1日上午,忻城县交警大队在鞍山路摩托车考场附近一处空地里,将收缴来的15000余把遮阳伞进行集中销毁。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焚烧后,15000余把遮阳伞只剩下“骸骨”。(9月6日《来宾晚刊》)

将收缴上来的电动车遮阳伞、烟花爆竹等非法物品集中堆放在一起,浇上燃油后一把火点燃,这是各地有关部门惯用的做法。如此做法,“销毁”目的倒是轻松达到了,可是在当前国内多地屡遭雾霾肆虐的情况下,这一股股浓烈的黑烟弥漫于空气中,又会给“雾霾元凶”PM2.5作出多少“贡献”呢?

一些收缴上来的物品虽说是非法产物,但也并非一无是处,只要处理得当,也可能“变废为宝”。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中就提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惟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笔者以为,处理被没收的电动车遮阳伞之类非法物品,同样适合这一原则,即便电动车遮阳伞等必须焚烧销毁,也完全可以用来做发电的燃料。

所以,希望有关部门今后在处理收缴上来的非法物品时,能打破“销毁”的惯性思维,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对经过简单处理可使用的物品,可采取回收、赠送扶贫、拍卖等办法处理;即便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也要尽可能对其蕴藏的资源进行二次利用,以达到资源再生和环保的目的。□程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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