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史不能成为违法“屏障” 男子醉驾撞警车 法律责任全承担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唐毓钦 通讯员 农献)如果一个人有精神病史,是否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答案是,同样需要承担。11月2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一起特殊的案件,一名有精神病史的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被认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何?依据又是什么?
醉驾撞巡逻车且不配合检查
9月28日15时50分,韦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沿象州县温泉大道行驶至象州大桥路口200米处,与象州县公安局警用巡逻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待民警赶到现场时,韦某不仅对上前询问情况的民警吐口水、谩骂,气焰还十分嚣张,引发周围不少群众围观。随后,民警拿来酒精吹气测试仪欲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韦某又开始胡言乱语,推搡民警。经民警反复耐心劝说,韦某仍不配合,最终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在医院,韦某又哭又闹,最终说出自己的基本信息。当韦某的家人来到医院后,向民警说出实情,原来韦某患有精神疾病。2014年,韦某在广西脑科医院被检查出患有被害妄想症,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用药好转后,医生同意出院。2016年,韦某病情复发,还因此打砸过县政府办公室。2018年,韦某病情再次复发住进广西脑科医院,有所好转后出院。
因此,韦某家人要求民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做事故免责处理。
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关键
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相关条例,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损或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不能理解与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状态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民警认为,韦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成为该起事故的关键,便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分裂症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2016年,韦某病情复发的原因,是其不坚持服药导致。同时,9月30日,经司法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1月11日,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精神检查结果显示,韦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处于缓解期,且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而其在喝酒过程中无精神病性病状,也未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5.2.2条款,评定被鉴定人韦某对危险驾驶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历时40多天的调查终于尘埃落定,11月5日,象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韦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因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认定韦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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