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人 主人赔偿一千二
5月22日,象州县寺村司法所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狗意外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并于现场履行调解协议。 案情介绍:5月2日,象州县百丈乡某村村民陈某夫妻拿铝水罐到寺村镇寺村社区邓某家的氧焊店焊接铝水罐的水龙头。期间,氧焊店老板邓某喊陈某帮忙将铝水罐抬起并移动。陈某在移动铝水罐的过程中,意外踩到邓某栓在店内的宠物狗,宠物狗因疼痛而咬伤陈某的右小腿。陈某忍着疼痛与邓某协商赔偿事宜,邓某告知陈某先到寺村镇卫生院就医后再谈赔偿。陈某当即前往医院就医,经治疗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共花费医疗费用1500元。就医结束后,陈某到邓某店面索要赔偿,邓某以陈某踩到宠物狗在先,宠物狗咬人在后为由,只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即赔偿750元给陈某。陈某不同意邓某的赔偿金额,双方因此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过程:5月3日,陈某见与邓某协商无望,便与妻子来到寺村司法所,希望通过调解员的调解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寺村司法所调解员细心聆听陈某夫妻的讲述,初步了解纠纷问题所在,并同邓某取得联系。经过几次沟通,邓某终于答应前来寺村司法所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夫妻认为,陈某是被邓某养的宠物狗咬伤的,而且邓某开店做生意,平时人来人往的,不应该将宠物狗栓在店内,自家宠物狗咬伤他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邓某坚持认为宠物狗是拴着的,自己已经尽到对宠物狗的监管义务,是陈某因自己的过错才被咬伤的,陈某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争执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面对调解僵局,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进行个别谈话。为了让邓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调解员向其指出,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在这起纠纷中,陈某是顾客,因邓某的要求在帮忙移动铝水罐过程中意外踩到狗而被咬伤,虽存在过错,但主要过错方还是邓某,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边,调解员与申请人陈某讲解相关的侵权赔偿案例,劝导他换位思考。 调解结果:调解员通过用情用理用法劝解,陈某与邓某就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邓某自愿赔偿陈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200元,陈某收到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后不再追究邓某的其他责任。至此,这起因宠物狗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宋燕华) 新闻推荐 考驾驶证8000元包过?两骗子网上发布不实信息,骗取8人共2.74万元为使骗局逼真,将客房装扮成“办公室”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5月14日,来宾市交警支队对外披露最近破获的一起奇葩案件:两名骗子为了骗取驾考学员的信任,竟然到象州... 象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象州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