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人民医院原院长杨文彬上诉被驳回 二审维持原判,领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南国今报 2020-01-02 13:46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2019年12月31日下午,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杨文彬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领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2019年8月,武宣县法院对杨文彬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文彬先后利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及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项目负责人李某等19人送给的好处费,其中最少为2万元,最高为200万元,共计502.3万元。由于担心被查,杨文彬将医疗设备商李某送给的200万元好处费,暂存在李某处,想等找到稳妥办法后再取走。但直到案发,杨文彬都还来不及取走这笔钱。案发后,李某将代管的200万元退至监察委账户。在受贿既遂的302.3万元中,杨文彬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77.69万元。

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杨文彬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90万元。扣押在案车辆及在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受贿赃款124.61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杨文彬不服而上诉。来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文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2.3万元(其中既遂302.3万元,未遂2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杨文彬受贿中有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文彬归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发现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文彬亲属代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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