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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狗咬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南国今报 2013-07-24 10:38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赵小丽 张荣静)12岁的小韦经过一家理发店门口时,被理发店老板饲养的大狗袭击受伤。7月19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判处理发店老板赔偿医疗费1078.60元外,还认为狗咬吓坏了小孩,判处赔偿精神损失费300元。

去年6月19日晚上7时许,家住武宣县城的12岁男孩小韦随母亲在街上散步,路过一家理发店门前时,理发店老板张某饲养的一条大狗猛扑过来,把小韦的左前臂抓伤咬伤,留下两道伤痕。小韦的母亲连夜带小韦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了狂犬疫苗和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张某支付了这次打针的医疗费用共400元。此后,小韦的母亲按照医生的嘱咐,几次带小韦到疾控中心接种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另产生医疗费678.6元。小韦的母亲多次向张某讨要剩余的678.6元医疗费未果,于是起诉到武宣县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余下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武宣县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一旦所养动物对别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本案中,张某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小韦被狗抓伤咬伤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因小韦系未成年人,张某饲养的大狗对其袭击,给小韦造成了一定的惊吓,法院酌情支持小韦的监护人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遂判决张某赔偿原告小韦余下医疗费678.6元和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8.6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而上诉。来宾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该案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小韦主张的索赔证据充分,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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