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一盗牛团伙受审 主犯被判五年五个月

来宾日报 2020-01-17 08:27 大字

晚刊讯 兴宾区四名男子彭某某、韦某友、何某某、巫某某多次谋划、实施偷盗他人耕牛,并将盗窃耕牛卖给韦某玉销赃,该案件由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移交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经法院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彭某某四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00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韦某玉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以被告人彭某某为首的四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先后谋划并实施了11起盗窃耕牛案,并将盗窃耕牛卖给韦某玉,所得钱款由彭某某四人分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掌握线索及证据后,分别将彭某某四人逮捕归案。此外,为彭某某四人销赃的韦某玉同样被逮捕归案。

经市价格认证中心对11起被盗窃的耕牛进行评估,总价值为144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涉案金额达144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韦某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谢松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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