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一考生依法起诉获支持
她一路过关斩将通过公务员考试并进入拟录用程序,最后等来的却是招录机关的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理由是其提供的报考年龄与户籍档案记载年龄不一致。市民黎女士不服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这份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6月9日,记者从兴宾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单位所作出的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
面试通过
等来的结果却是不予录用
据了解,原告黎女士是来宾本地人,户籍信息显示其为1980年12月出生。在2016年的公务员考试期间,她报考了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辖的良塘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某职位,该职位的报考条件之一为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须在1980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期间出生。按照户籍信息所显示的年龄,黎女士符合要求,并通过了报考资格审查。接着,她又先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并进入考察等程序。然而,就在她满怀欣喜准备进入新工作岗位时,却迎来了招录机关的不予录用通知。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考察期间,发现黎女士的1997年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还记载有另外一个出生年月,时间为1977年2月。这与黎女士个人档案记载其1980年12月的出生年月不一致。该部门根据组通字【2006】41号、组通字【2016】39号以及《自治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有关年龄的管理规定,认为黎女士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其是1977年2月出生,其报考年龄应以1977年2月为依据。因此,该部门认为当事人黎女士超过了公务员报考年龄的规定,于是便在2017年1月17日作出了《关于2016年度考生黎XX不予录用公示的告知书》(简称《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
考生不服
起诉撤销不予录用告知书
那么,黎女士“1977年2月”这个出生年月又是怎么来的呢?原来,她曾经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户口迁移,此次户口迁入证明和后来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7年2月。不过,后来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纠正,认定黎女士是1980年12月出生。而资料显示,黎女士户籍档案中,最先在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也是1980年12月。因此,当事人不服招录机关作出的《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今年4月12日,兴宾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向法庭讲述了作出《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告方面辩称,该局是招录机关,所作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定原则。其在庭上表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于2006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即组通字【2006】41号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而根据相关的调查材料,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原告黎女士是1977年2月出生,因此认定黎女士1977年2月出生是有依据的。因此,该部门认为其作出不予录用公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撤销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作出不予录用公示的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的身份证、户籍登记、毕业证书、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派出所提供上世纪八十年代户口登记簿及附表以及公安机关出具黎女士一家户籍登记情况,均证明黎女士是1980年12月出生,而1996年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证明的1977年2月的出生日期已被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因此,被告作出不予录用公示的告知书,认定黎女士报考年龄为1977年2月生,已超过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而不予录用,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此外,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报考人员黎女士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本应适用《公务员法》和桂组通字[2014]81号《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相关规定,却没有适用,其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法院认为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录用公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晚刊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蓝秋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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