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2016年9月25日,林女士经人介绍到来宾市某酒店应聘服务员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约定,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填写员工登记表。
当晚,酒店方面将林女士安排在员工宿舍内住宿。次日早上,她按照酒店的工作作息时间要求到酒店的餐厅上班,并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字,然后在领班的安排下开始在酒店餐厅内劳动。
不幸的是,就在报到上班当日上午11时许,林女士出了意外事故。她在收拾餐具时,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左手手腕处骨折。为此,她不得不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并花去8000多元医药费。事后,林女士要求酒店支付其垫资的医药费,遭到对方拒绝。
酒店方面表示,林女士尚在考核和培训期内,她和酒店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她的名字也未记载在员工登记表和工资发放表上。因此酒店方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不同意支付医药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够认定林女士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她该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认为,《劳动法》第1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他表示,虽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这并没有否定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先用工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旦开始用工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书面合同是对口头合同的明确、补充或者变更。
“关键是看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是否有过口头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况。”曾祥伟律师表示,林女士在酒店当日的员工签订表上签字,并在领班的安排下进行了工作,这些可以得到其同班工友的证实。林女士遵守酒店劳动纪律,且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当她和该酒店之间从上班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林女士有权要求该酒店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依法赔偿。他建议,林女士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晚刊记者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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