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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不妨采取“实名制”

来宾日报 2017-03-14 06:07 大字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公布了2016年度来宾市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应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交易安全。(3月10日《来宾日报·晚刊》)

每到“3·15”,职能部门发布上一年度的打假维权典型案例,是一个“保留节目”,今年同样也不例外。职能部门这样做的初衷是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警醒各个商家引以为戒。可看看这些典型案例,被曝光的商家很多都姓“某”,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洗浴场所”“某综合经营部”“某金店”。究竟是哪些商家有不当行为,让人一头雾水。

如今实名制颇为流行,很多领域都采取了实名制。如市民想到银行存钱、去网吧上网、购买手机卡都得用实名。反观很多职能部门,在对不良现象曝光时却习惯搞“虚名制”,失信商家通常只有“三个姓”,职能部门在曝光时往往使用“某”“有的”“一些”等称谓。既然商家的不当行为属实,为何职能部门要遮遮掩掩?恐怕是心存顾虑,想手下留情。而细细想来,这样做很不合适。

对于一些失信商家而言,对职能部门的处罚或许并不是特别害怕,无非是罚点钱,只要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损失不会太大。相反,若是被职能部门公开曝光,失信行为被大白于天下,消费者一目了然,商家将颜面扫地,生意肯定是大受影响。这样商家会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做到痛定思痛,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以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同时也能警醒其他商家引以为戒,莫拿诚信当儿戏。相反,职能部门曝光不点名,这样无关痛痒,商家很难吸取教训,或许还会故伎重演,做出失信之举。与此同时,由于曝光含糊其辞,那些诚实守信的商家也会成为“被怀疑”对象,备感委屈。而到底哪些商家不诚信,消费者云里雾里,很难从中得到有用信息,提高防范意识。

可以说曝光搞“虚名制”是对失信商家的庇护,是对诚信商家的变相伤害,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日后,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失信商家,只要查证属实,证据确凿,不仅要严惩不贷,还要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实名制”,指名道姓进行曝光,以儆效尤,这样才是真正对消费者负责。□朱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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