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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2万获刑3年

来宾日报 2016-11-25 00:0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蓝秋娥)今年7月20日,本报《来宾晚刊》B版曾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冒领多项补助被拘——兴宾区一民政助理当庭认罪忏悔》为题报道了兴宾区高安乡人民政府原民政助理张某涉嫌贪污罪一案。22日,记者从兴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材料、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冒领各项补助费共计12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今年58岁,兴宾区人,1996年起任高安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2007年任高安乡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总共涉及5起犯罪事实,其中有两起是利用担任乡政府民政助理的职务便利伪造材料,以自己妻子和母亲的名义申报低保,累计领取各项补助5.6万余元。更有甚者,他还利用自己管理优抚工作的职务之便,隐瞒父亲张某某(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事实,将其存折据为己有,冒领民政部门发放给张某某的各项优抚费共计1.2万余元。2015年8月27日,他以其父亲的名义将5654元优抚费存入了兴宾区民政局的银行账户。

另外,2011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在担任乡政府民政助理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乡敬老院工作的职务之便,隐瞒该院2名五保老人死亡的事实,冒领民政部门发放给2人的五保供养经费共计2.8万余元。而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将兴宾区民政局拨付给敬老院的2万余元水电燃料费等供养资金占为己有。此外,他还利用担任乡残联理事会的职务之便,将其本人、父亲、母亲的账号分别代替该乡3名真正残疾人的账号,并上报给兴宾区残联,领取残联发放给3位残疾人的居家托养补助费共计3000元。上述所有非法获取的资金均被张某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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