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离校玩耍溺水身亡 法院一审判校方担责三成
来宾网-来宾晚刊(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罗杰)今年3月,兴宾区良江镇中心小学学生小阳(化名)与同学到校外水沟边玩耍时不慎滑倒溺水身亡。事后,小阳父母认为学校方面疏于管理,对孩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4日,记者从兴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小阳的法定监护人,疏于教育,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被告的校方基于教育义务而产生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认为由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较为合理,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小阳溺水的悲剧发生在今年3月31日中午,出事时其只有7岁,是良江镇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事发前不久,学校方面还同小阳的家长签订了《良江镇中心小学学生安全管理家校协议书》,并向家长发放了《安全教育工作致家长的一封信》。不过,遗憾的是,这并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今年7月,小阳父母以“孩子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回到校园内,但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其溜出学校抓螃蟹玩耍,使之处于监护人及学校完全脱管状态”为由,向兴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方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6.8万余元。
原告表示,事发当日13时许,某午托中心工作人员将小阳等人送到学校,小阳到教室放下书包后又与其他小朋友走出校外,到离学校不远处的排洪水沟玩耍。14时10分左右,小阳不慎落水,经抢救无效溺水死亡。
对于小阳父母的诉求,被告方面辩称,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高度重视,对学生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同时也不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小阳溺水死亡事故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方面表示,对于这起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学校领导及老师感到非常悲痛,但学校方面已经充分尽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学生小阳忽视其行为的危险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直接原因,而原告作为学生家长没有尽到家庭教育及监护职责,应当对此次溺水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学校方面还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有部分不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
日前,兴宾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良江镇中心小学赔偿原告杨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万余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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