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与医保报销政策导读
门诊慢性病病种
为减轻患有特殊慢性病病人的经济负担,凡患有以下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1.各种恶性肿瘤;2.冠心病(有心肌梗塞和心绞痛史);3.脑血管病;4.慢性肾功能不全;5.肾病综合征;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7.高血压病,血压达140/90mmHg以上。
有多次门诊记录并合并以下病变之一:
1.高血压脑病或脑溢血、脑梗塞;2.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心力衰竭之一;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眼底出血或渗血、视乳头水肿;5.合并糖尿病;6.心脏瓣膜病;7.心肌病;8.糖尿病;9.慢性肺原性心脏病;10.慢性阻塞性肺病;11.帕金森氏病;12.甲状腺功能亢进;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16.肝硬化;17.病毒性肝炎;18.地中海贫血;19.肺结核;20.银屑病;21.白癜风;22.癫痫;23.精神疾病。
审批提交材料及流程
1.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来宾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医院医保办初审;
2.申请人近半年相关的检验、检查报告单等有确认意义的病历资料及用药记录;
3.报当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待遇
经审核确定为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支付使用门诊慢性病病种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后,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95%报销。
年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从审批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且当年度有效,每年1月至2月进行年度审核。
医疗报销申报材料及期限
1.有效发票原件(门诊、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病历、处方、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2.转诊转院证明;
3.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卡;
4.报销期时限: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延长到下年度2月底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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