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兄弟身份上班 公司拒赔工亡补助金
韦某华冒用同胞兄弟的身份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韦某华在职期间突发疾病不治而亡。保安公司以该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为由拒绝赔偿工亡补助金,法院一审判决保安公司赔偿5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保安公司支付家属3万多元。
冒用他人名义上班 突发疾病死亡
韦某华与韦某堂是同胞兄弟,2011年12月20日,韦某华以韦某堂的身份到来宾市某保安公司工作,2012年3月辞职;2012年12月8日,韦某华再次以韦某堂的身份到该公司上班。韦某华在工作期间,交接班记录表、考勤表、工资报销花名册等材料中均以“韦某堂”之名签字,保安公司亦以“韦某堂”之名为韦某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013年4月20日,韦某华在职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死亡。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书认定保安公司与韦某华存在劳动关系,市人社局认定韦某华的死亡视同工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人社局决定,兴宾区裁委员裁决保安公司向韦某华家属韦某才等5人支付医药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以韦某华冒用他人身份为由拒绝赔偿工亡补助金,并将韦某才等5人诉至法院。
一审原告败诉 请求二审撤销判决
一审中保安公司认为,公司是与“韦某堂”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韦某华”,也是为“韦某堂”缴纳社保。韦某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其工伤赔偿部分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的法律效果仅仅是公司依法支付其劳动报酬,对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待遇,公司是没有法律义务去支付的。
面对公司的说辞,韦某才等5人认为,公司以“韦某堂”的身份为韦某华缴纳社保,在已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应当向韦某华的家属支付韦某华工亡的相应赔偿。
兴宾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向被告支付。故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医药费11287.25元,丧葬补助金1880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原告每月向被告黄某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64.21元,直至其丧失供养条件时为止。
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韦某华冒用韦某堂的名义到我公司工作,其违反诚信原则,直接导致公司以韦某堂的名义办理工伤保险以及韦某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二审认为,韦某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向用人单位保安公司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冒用韦某堂的名义入职,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正确办理韦某华的社会保险相关事宜,进而造成本应能从保险机构申领相关保险待遇不能实现,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故对该损失其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基于韦某华与保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韦某华却因工伤事故死亡,根据公平原则及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系依附于人身,损失由用人单位保安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保安公司提出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最终保安公司需向家属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合计30094.25元。■陆金发 卓英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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