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签订购房合同后意外身亡 开发商起诉解约获6万元违约金
来宾市兴宾区罗女士看中了市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然而,在进一步履行合同期间,罗女士突发意外不幸去世,致使购房合同难以为继。开发商见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关系。1月18日,记者从兴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但前提是得扣除一笔高达6万余元的违约金。
交首付款后购房人意外死亡
据了解,2014年1月23日,兴宾区蒙村镇的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来宾高新区(原来华投资区)星城路华腾苑5号楼一套价值32万余元的房子。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首付款为10.6万余元,余下22万元分期支付。
此外,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倘若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如果出卖人(开发商)选择解除合同,买受人则需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由出卖人从购房首付款中扣除,剩下的余款再退给买受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罗女士向开发商支付了10.6万余元的购房首付款,接着又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借给罗女士22万元,然后罗女士每月偿还1万元作为购房款,自2014年1月25日到2015年11月25日分22个月还清。
然而不幸的是,2015年1月购房者罗女士因意外身亡,导致上述两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据了解,罗女士生前与丈夫吕某共育有两男一女三个小孩,目前均为未成年人。
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鉴于罗女士去世后无法再履行购房及贷款合同约定,开发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罗女士的丈夫、父母以及小孩等6名遗产继承人被同时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分别在2015年9月22日和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按照原告与罗女士签订的《借款协议》,因当事人罗女士违约,故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共计35万余元,但只要罗女士的继承人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请解除上述两项合同,便不再要求罗女士的继承人支付该违约金及利息。这又是为何?原来签订《借款协议》后,罗女士只在2014年3月20日和4月10日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款,之后便没有再付钱。不过,开发商也没有如约借钱给罗女士。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以罗女士违约为由,一直没有交付房屋。
庭审时,被告吕某表示同意解除妻子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并称如果解除合同后妻子还剩有遗产的话,他愿意与子女一道继承遗产。
成功解约开发商获赔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女士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因意外身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且购房者的继承人也同意解除,故该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同时,罗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所交付的首付款也应该返还给她的继承人。
此外,由于开发商没有实际向罗女士交付《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2万元借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协议虽然依法成立,但并未生效,故无需解除。罗女士依该协议交付的2万元购房款,原告应当返还给她的继承人。
不过,由于罗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除首付款外,仅支付了两个月共计2个月的购房款,逾期已经超过15日,依法应按总房款32.6046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即原告开发商依法应返还12.6万余元购房款给罗女士的继承人,减去6.52万元的违约金,实际应返还6万余元。
法院认为,罗女士共有6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可继承的份额为1.0139万元。鉴于死者父母愿意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转给三个未成年小孩,因此三人继承的总份额实际为5.0698万元。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开发商返还给罗女士丈夫吕某的购房款为1.0139万元,其余的均返还给三个小孩。
1月18日,记者从兴宾区法院了解到,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据来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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