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爱心人士愿收养来宾早产女婴,民政部门提醒——收养“阿妹” 需合《收养法》
■后续报道
刚出生几天,身患重病的母亲便不幸离世,残疾父亲又无力抚养,连日来,来宾早产女婴阿妹的命运牵动着众多市民的心(本报3月23日、24日曾报道)。目前,已有多位爱心人士表达了收养阿妹的意愿。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收养需符合政策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据此,柳州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像阿妹这样的情况,属于有特殊困难的生父母将子女送养。
同时,《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人也有规定,该条具体内容为:“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除此之外,收养法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除了上述规定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等。
工作人员建议,有意收养阿妹的爱心人士,除了要与阿妹的父亲深入沟通之处,还应该仔细分析自身的条件,看是否符合《收养法》的具体规定。如果送养人和收养人最终达成共识,且双方都符合《收养法》的要求,还需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正式办理收养手续。
面临绝境无奈求助
不幸的阿妹能够引发社会的关注,最应该感谢的还是她的姑妈、张裕继的姐姐张亮芳。实际上,这么多年来,也一直是这名坚强的女子在支撑着这个贫病交加、意外频发的大家庭。
“如果不是为了小孩,如果我自己还能想出一丝办法,我都不会去求助媒体,你们可能也不会知道我家的事情了。”张亮芳说。
今年2月底,在柳州打工的张亮芳又接到了弟媳病重的电话,但她再也拿不出钱了,能借的工友也都借遍了。无奈之下,她只好向来宾当地媒体求助,希望社会的帮助能给弟弟弟媳这对残疾夫妻一条活路,给弟媳肚子里的孩子一条活路。
张裕继告诉记者,这三年来,因为妻子病情的反复,算下来已经花去姐姐四五万块钱了。而张亮芳现在的工资,每月仅1000多元。
据介绍,潘丽刚嫁到张家时,还不能自行走路,连说话都无法完整表达。张亮芳当时就把她接到了柳州,到处寻医问药,最终让她的身体渐渐好了起来,也才有了怀上孩子的机会。
而另一个弟弟去年遭遇意外进行抢救时,张亮芳同样拿出自己的大笔积蓄。这个弟弟去世后,留下的两个孩子也常靠张亮芳接济。
对于自己为家人做出的付出,张亮芳不愿多谈,只表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应该的。她说,弟弟和父亲都患有残疾,自己虽然打苦工,但总算身体健康,理所应当担负起支撑这个大家庭的责任。
不过,弟媳这次的严重病情最终让张亮芳无能为力,她只能向社会呼吁求助。众人涌动的爱心让张亮芳始料未及,也令她感激不已。她说,这几年连续的变故对家里打击太大了,但现在爱心人士的帮助重新给孩子带来了希望,给这个不幸的家庭带来了希望。今报记者赵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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