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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2016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宾日报 2017-03-10 08:20 大字

编者按: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公布了2016年度来宾市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应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交易安全。

案例一:

虚假宣传引误解

赔付果农4万元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果农李某投诉,称其在2016年1月21日在商家店内购买了某品牌肥料用于果树施肥,花了3500元。2月9日,李某发现施用该肥料后果树出现大面积卷叶、落叶、枯叶、枯死株现象,消费者认为肥料有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50万元,与商家协商不下,遂投诉,希望工商部门主持公道。

处罚结果: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不一致。201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人赔付给果农李某4万元。

当事人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执行标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案例二:

网上发布违法广告

店家被罚2000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15日,兴宾区工商质监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来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网上宣称销售的黑糖红枣姜丝茶能活血助孕、治痛经、预防感冒、防治空调综合征以及抗菌去风寒等,广告内容涉嫌违反规定。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从2016年4月开始,在其所经营的网店和销售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属于开展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和撤销所发布的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改正,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案例三:

夸大理疗仪疗效

卖家退货又退款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8日,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潘某投诉:2015年6月上旬在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购买两台功能不同的理疗仪器,售价共计9580元。使用一年后发现与购前该公司宣传的理疗效果差别大,且售后服务承诺事项不兑现,要求退货退款。

处罚结果: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在宣传该理疗仪器的理疗效果上有夸大嫌疑且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2016年8月10日上午,消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消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下:被诉方同意投诉方退货并折旧退款6000元。

案例四:

互联网制售假烟

7人被执行逮捕

案情简介:201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来宾籍男子甘某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销售假冒卷烟信息,运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与上、下线联系,通过物流收发假冒卷烟并长期在来宾市辖区销售。市公安、烟草部门对该案迅速展开侦查,发现甘某的上线杨某、杨某某及部分销售下线,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发现杨某、杨某某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的假冒卷烟来源于福建,并逐步锁定了杨某等上线嫌疑人张某斌、张某彬、张某波、张某海等人的制售假烟犯罪团伙。经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长期在福建从外省某市购进半成品加工假烟,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布非法销售卷烟信息,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并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后通过广州各物流站点将假烟发货至全国各地,其内部分工明确,是一起集信息收发、物流运输、货源组织、资金管理为一体的全链条新型互联网涉烟网络案件,其经营数额巨大,涉案范围辐射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罚结果:2016年6月9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起互联网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列为部级督办案件。2016年9月27日,抓捕组分别在湖南某市和来宾市对该起互联网制售假烟网络案件下线甘某、杨某和杨某某进行抓捕,现场查获假烟80.9条及涉案的银行卡、快递单据、手机、电脑一批;10月27日,抓捕组在福建省成功对该案上线进行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查获假烟303.7条,扣押各类物流单据3000余份,冻结寄往全国各地的假烟物流单4000余件,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目前,甘某、杨某、杨某某、张某斌、张某彬、张某波、张某海等7人已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已进入公诉审理阶段。

案例五:

洗浴场路滑致人摔伤

挨赔医疗费及误工费

案情简介:2016年3月4日,象州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刘某电话投诉,称其于2016年3月1日,与其父在象州县某洗浴场所接受汗蒸服务,汗蒸后出门时因路又小又滑且路旁未安装安全扶梯,其父踏空摔伤导致肺部出血被送到医院就医。

处罚结果:象州县工商局经调查发现,该洗浴场所的确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过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及后期相关费用15000元。

案例六:

侵犯商标专用权

被罚款5000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8日,忻城县工商质监局接到内蒙古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来宾市某冷饮食品厂冒用其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剩余的雪糕包装袋上有内蒙古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把内蒙古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作为自己同属第30类产品的包装袋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忻城县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七:

某医院重复收费

责令退款并整改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5日,石女士到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投诉,反映市某医院在其产检到生育过程中重复收费。

处罚结果:接到投诉后,市物价局立即深入该医院进行调查,要求该医院提供石女士产检生育时的收费清单等资料,经核实并经当事人双方对质认可,该医院产科存在“按每胎作为计价单位,加收或按双倍收费”等重复收费行为,多收B超检查、产检材料等费用共计982元。2016年1月26日,市物价局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责令该医院将多收的982元退还给石女士,并责令该医院对其存在的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整改。

案例八:

炉灶安装不当致人受伤

商家赔偿消费者1.5万元

案情简介:2016年7月4日,兴宾区工商质监局接到投诉电话,称其于2016年6月在市区某综合经营部购买三台液化气灶炉,由商家负责安装。7月3日在使用炉灶时,炉灶突然起火爆炸导致消费者被烧伤。

处罚结果:接到投诉后,兴宾区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商家在安装过程中,少安装了一个通往灶炉的管夹,存在安全隐患。在现场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在液化气通气的情况下,液化气灶下方橱柜中液化气灶与液化气管的接口处有明显的漏气声。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付清医药费70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费8000元。

案例九:

销售不合格黄金宝石饰品

处以货值金额50%罚款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区质检院)抽检人员与忻城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到忻城县某金店随机抽取两枚戒指。5月27日,忻城县工商质监局收到区质检院《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两份样品均不合格。

处罚结果:忻城县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某品牌镶黑锆戒指及镶合成红宝石戒指各一枚;2.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260.5元。

案例十: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顾客受伤获赔1.5万元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5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于2016年7月25日在金秀县城某客栈入住,因上楼顶晒衣服时楼梯踏板断裂导致摔伤,要求被投诉方赔偿损失3万元。

处罚结果:接到投诉后,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后发现当时该客栈正在装修,但楼梯处未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因此造成杨某滑倒摔伤。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方除垫付7246.9元医药费外,再赔偿杨某7753.1元,共1.5万元。(市工商局 市消委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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