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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元中草药费无法索赔因拿不出正规医院收费凭据,法院不支持

南国今报 2013-05-27 12:48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林华)范女士被村里的狗咬伤后,狗主人带她去打了狂犬病疫苗,后来又找民间中医和药店拿药医治,花去了数千元。可当她到法院去起诉狗主人索赔医药费和误工费时,法院并不支持,只获得对方支付的1000元精神损失费,原因是民间老中医和药店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医疗机构。

今年2月21日,家住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的范女士路过同村村民潘某家时,被潘某家的一条黑狗咬伤。事发后,潘某的妻子陪着她到县防疫站打了狂犬病疫苗,但医生没有对其伤口进行医学处理。三天后,范女士的伤口发炎并开始流脓。经他人介绍,她到附近村的一个民间老中医那里用草药敷,并到镇上的药店去购买消炎药服用。用药一周后,伤口愈合。

事后,范女士多次要求狗主人潘某支付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3月4日,范女士以民间老中医出具的草药费收条和药店发票为证据,将潘某起诉到县法院,要求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800元。

5月20日,金秀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潘某认可了自家黑狗咬伤范女士的事实,但对范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且认为已经支付了对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因而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法官的调解下,潘某自愿补偿范女士精神损失1000元。但范女士认为1000元太少,拒绝接受。

法官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而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在本案中,民间老中医并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证件,药店也只管卖药,有的是营业执照并非医疗执业证,它们均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医疗机构。此外,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并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此情况下,就算原告的确支付了医药费,并在家休养不能工作,由于没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和证明,其要求索赔的医药费和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官的调解下,范女士最终接受了潘某支付的1000元精神损失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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