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版中缝: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西日报 2022-03-01 07:34 大字

合乡振决〔2022〕2号

当事人:合山市茂育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俞敏涛你社于2016年11月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将北泗镇12户贫困户的扶贫资金共计120,000.00元投入你社,扶持你社扩大甘蔗种植项目规模。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相应的权责。《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你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已构成严重违约。2021年9月14日,我局向你社作出并登报《催告通知书》,要求你社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扶贫资金12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至10月的分红资金共计6,000.00元。但你社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返还扶贫资金,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一、你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扶贫资金人民币120,000.00元;二、按协议约定支付2019年1月至10月的分红资金共计6,000.00元。以上资金共计126,000.00元,请支付至合山市乡村振兴局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开户名:合山市乡村振兴局;账号:45050162825300000606)。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移交合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社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山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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