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非法查询公民个人征信获刑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韦志娟)4月12日,《来宾晚刊》B版曾以《非法获取倒卖近万份公民个人信息5被告人在来宾市出庭受审》为题报道了5名来自鄂尔多斯、桂林、合山市等地的被告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的庭审情况。昨日,记者从合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中除犯罪情节较轻的陆某安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4人均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同程度获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执行。
据了解,本案5名被告人中有3人是合山市人,另外2人则分别来自桂林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其中,被告人宁某和陈某燕(女)是情侣关系,被告人陆某安案发时为合山市某银行工作人员。他们均因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而触犯《刑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时,面对指控,他们均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宁某、陈某燕在办理银行POS机业务过程中结识在合山市某银行工作的被告人陆某安,并通过他盗用其单位同事账号权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从中赚取非法利益。而被告人蒋某佳、杨某隆则充当“中间人”角色,联系(公民个人征信报告)买家。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上述5被告人共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9363条。期间,杨某隆收到(公民个人征信报告)买家转来的资金共62.3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5.9万余元。同时,蒋某佳共非法获利18.5万余元,宁某、陈某燕共非法获利28.4万余元,陆某安共非法获利9.3万余元。案发后,陆某安在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之前主动向合山市某银行交代自己非法查询征信报告的行为,并退缴了自己的全部违法所得。陈某燕退缴了4.5万元。
最终,被告人宁某被依法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蒋某佳和杨某隆分别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燕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情节较轻的陆某安则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还责令被告人宁某、陈某燕、蒋某佳、杨某隆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6月1日起生效施行。根据《解释》,具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然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日渐增多,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当权利。对此,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表示,《解释》的出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加大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有积极意义。他说,有了《解释》,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将更加便于界定,量刑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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