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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挨赔员工双倍工资工作牌和发工资的转账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南国今报 2013-08-30 23:56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韦海燕)以为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岂料工作牌和银行转账发工资的流水记录成了呈堂铁证。8月27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就来宾市某房地产公司与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调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给两名员工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2009年11月和2010年3月,韩某和兰某先后被来宾市某房地产公司录用。其间,公司均没有跟两人签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帮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去年6月30日,韩某和兰某同一天辞职,并获得批准。

去年8月9日,韩某和兰某向合山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补缴两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合山市劳动仲裁委经裁决,要求来宾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韩某、兰某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合山市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韩某、兰某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合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兰某工作牌上所盖的公章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公章完全一致;该公司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工资,都有转账记录,由此认定两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韩某、兰某支付两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工合同和未帮交纳社会保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共2.09万元和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召集各方调解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在一年内主张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不帮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某、兰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来宾市中级法院调解,某房地产公司最终同意向韩某、兰某分别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55万元和815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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