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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能源处原处长潘正祥贪污受贿获刑15年

兰州日报 2011-04-27 03:40 大字

【本报讯】省发改委能源处原处长潘正祥在任期间因贪污341万多元、受贿4万多元,两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潘正祥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20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已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公诉机关指控,现年64岁的潘正祥离任前担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处长。2006年初,省发改委计划对瓜州县大梁、向阳、玉门市三十里井子等三个风电场项目进行招标,潘正祥利用负责此项工作的便利条件,向外地一家招标公司收取的招标费中给付部分分成款。之后,该招标公司拿到了瓜州和玉门的三个风电场的招标项目,并按照事先约定,分两次向兰州润杰商贸公司的账户汇入分成款361万多元。该公司收到这笔分成款后出具税务发票,上缴税金19万多元,剩余341万多元分成款则留在了该公司账户。2007年9月,已退休的潘正祥授意其弟潘玉祥,将洁净能源公司变更为甘肃中自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并推荐该公司与一家公司合作风电项目,私自将341万元分成款挪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潘正祥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企业的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和其他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故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潘正祥认为自己动用那笔招标分成款是为了发展甘肃的风电事业,不构成贪污罪,并对办案机关认定的分成款数额持有异议,因此上诉至省高院。日前,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了潘正祥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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