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00余万 2400余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酒泉房管局原局长史勇终审获死缓
本报讯(记者 苏叶)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史勇,受贿1864万余元人民币、41万美元,还有2411万余元人民币、12万余元美元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白银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史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史勇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8月21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经过审理后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终审判决史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史勇于2003年至2013年5月,在担任甘肃省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酒泉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标、市政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人民币1864万元、美元41万元。另外史勇对其折合价值为251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及12万美元、1万欧元、3万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白银中院一审以被告人史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史勇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部分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加大了数额为由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涉案人民币数额存在的计算错误由二审一并纠正,即上诉人史勇不能说明来源的人民币数额由2511万元人民币纠正为2411万元人民币。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史勇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史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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