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踩踏毁坏枸杞幼苗 赔钱又领刑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石军 邵伟霞) 怠工被责骂,当事人恼了,对着枸杞苗一通踩踏,进而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对高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4月13日,该院对外公布了案情。
高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到金塔县鼎新镇洪号生态区雍某某的枸杞基地采摘枸杞,其间因怠工被雍某某责骂。高某某为泄私愤,于当月28日、29日两次故意用脚踩踏正在生长的枸杞幼苗,持续时间长达数小时,两次共计踩踏毁坏“宁杞1号”枸杞苗价值22980.5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雍某某损失2万元,雍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金塔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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