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亩甜菜冻死地里企业收购不及时赔偿47万余元
(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赵银花) 2016年8月3日,随着47万余元的赔偿款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全部执行到位,一起牵扯农业订单索赔的大案正式画上了圆满句号。5年前酒泉金塔农户租地种植甜菜,并且和收购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到了收购季节由于收购公司未能及时收购,导致79万余元的甜菜冻死在地。为此李某某状告收购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收购不及时 价值79万余元的甜菜全冻死
2010年12月25日,种植户李某某与农场主严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某承包严某某700亩耕地,每亩承包费300元,承包期为2年。2011年12月26日,严某某与酒泉某公司签订甜菜种植收购合同,约定严某某在自己的农场地为酒泉某公司种植甜菜1500亩,其中李某某种植700亩,严某某种植800亩,酒泉某公司全部负责收购严某某、李某某交售的甜菜。合同还约定,“甜菜成熟如需收购方挖削机为种植方挖甜菜,费用每亩120元,乙方必须在挖削前的20天浇完水,如因地太干、太湿,影响挖削质量,造成损失由种植方承担。如因收购方挖削机械出现故障,不能按时收获(甜菜被冻在地里,挖不出来)造成的损失由收购采挖方承担。”
2012年11月8日酒泉某公司在挖削完其他农户的甜菜后,才正式进入李某某的大田采挖甜菜,至同月23日采挖结束。某公司用挖削机共计给李某某挖削甜菜570亩,挖出的甜菜共计价款35万余元。因地冻等原因,致使部分甜菜未挖出或只挖出半截。李某某为保护自身利益,于同月22日申请金塔县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挖削机漏挖的甜菜进行了实地摄录像。金塔县公证处委托金塔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未挖出甜菜产量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经鉴定,李某某570亩地未挖净甜菜共计折价793978元。李某某认为酒泉某公司履行合同不当,致使其种植的甜菜未挖出。一纸诉状将酒泉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甜菜损失793978元。
起诉索赔 收购公司赔偿47万余元
经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某与酒泉某公司签订的甜菜种植收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履行合同的乙方,李某某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酒泉某公司作为甜菜收购方,具有及时、合理安排甜菜采收的责任。合同约定,因机械出现故障不能按时收获造成的损失由收购方承担,而在机械完好的情况下不能按时收获造成的损失更应由收购方承担。酒泉某公司未能及时通知做好采挖前准备工作并及时合理安排采挖,因采挖迟延土地冻结造成甜菜未能挖干净的损失,酒泉某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收购方酒泉某公司赔偿没有及时采挖甜菜,致使甜菜被冻在地里挖不出来的种植农户李某某损失的80%,即478777元。宣判后,酒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由此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昨日这笔标的47万余元的执行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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