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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李晓霞马琳首席记者董开炜居住在酒泉

兰州晨报 2014-06-10 13:1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李晓霞 马琳 首席记者董开炜)5月28日,居住在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蒲上沟村一组的朱某、黄某、张某和居住在金塔县鼎鑫镇友好村李某因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黄某、张某、李某分别在肃州区中深沟村一组44号门店、北环西路136-1号门店、明珠花园北门西侧28号门店经营的三家“新奇特产品总汇”店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销售针孔录音录像取证公文包、车钥匙摄像机、纽扣录音摄像机、高清录音录像手表等多种窃听、窃照器材。经甘肃省特种器材技术中心鉴定,查获的28款电子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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