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通讯员王淑萍寇海华记者曹勇高台县男子方某
本报张掖讯(通讯员王淑萍 寇海华 记者曹勇)高台县男子方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但判决作出不到两天,方某便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7月10日,高台县法院一审以犯抢夺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方某因犯盗窃罪于4月12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缴纳罚金后,方某于4月14日到高台县宣化镇利号村找朋友玩耍,因其朋友不在家,方某在闲转过程中发现朋友邻居家中只有14岁的受害人小佳(化名)一人在家,院内停放着一辆电动摩托车。由于刚刚向法院缴纳罚金,经济拮据的方某便产生抢走电动摩托车卖钱的想法。随即,方某以带小佳去其姑妈家为由,骑小佳家的摩托车载着小佳行驶至巷道乡利沟村附近,小佳发现方某骑车经过了其姑妈家所在的村庄,要求方某停车并以跳车相威胁,方某以驾驶技术不过关为由让小佳下车后自己再调头,小佳下车后,方某乘机加速将该摩托车骑走。然而,当摩托车行到宣化镇王马湾村一商店附近时,摩托车电量不足,方某到该商店充电,因没有合适的充电器便将摩托车放置于商店店主家中。破案后电动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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