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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买低卖骗货款男子领刑14年

兰州晚报 2013-05-28 12:10 大字

本报讯王某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但他出狱后并未吸取教训,而是变本加厉,采用“高进低出”的手段倒卖化肥,收回货款后供自己挥霍,还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新债还旧债。近日,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0年3月1日,王某和嘉峪关市宏丰公司签订肥料供销合同,从该公司以每吨2050元价格进购35%有机无机复混肥50吨,价款102500元,提货时支付货款10250元,欠款92250元。同年4月18日,王某再次从该公司以每吨1950元价格进购35%有机无机复混肥100吨,价款195000元,提货时支付货款19500元,欠款175500元。王某将复混肥提取后,以每吨1800元的低价出售,收取货款供自己挥霍。在宏丰公司追要货款期间,王某提供了一本房产证作为担保,并在付款4万元后“人间蒸发”。经鉴定,王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王某先后两次共骗取宏丰公司货款金额227750元。

2011年2月20日,王某拿一本房产证作抵押,请求肃州区下河清乡耀华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马某、付某给其进购化肥,并承诺进购价比市场价每吨上浮200元。马某、付某答应了他的进货请求。2011年3月,王某两次从马某、付某处以每吨4000元价格购进三环二胺30吨、以每吨2300元购进刘化尿素50吨,约定价款合计23.5万元。王某将化肥拉到仲某经营的金塔县航天镇众鑫农资经营部,以三环二胺每吨3400元、刘化尿素每吨1860元的低价出售。在这期间,王某共购进约定价款181万元的化肥,付款70万元,其余货款收回后全部用于赌博、购买工艺品和购彩票等挥霍。

2011年8月17日,王某以购买化肥缺少资金为由,提出向多次为其拉运化肥的货车司机马某以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借款,马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其他欠款。经鉴定,王某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在马某追款期间,王某给马某传真了一份本人收货款158万元的假现金支票,让马某相信自己有能力还钱,但却一直没有还。

2012年3月7日,王某与魏某约定,魏某将其存放在金塔县航天镇粮管所库房的各种化肥以总价8.2万元卖给王某,王某写下一张欠条后,将这批化肥以3万元的低价转手卖给他人,收取货款挥霍。

2012年5月7日,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6月12日逮捕。近日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虚假房屋产权证担保、虚构信息诱骗、先履行或部分履行小额货款诱骗他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高价应允低价倾销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354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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