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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不认账 法院这样判

西部商报 2017-07-10 01:50 大字

举案说法

(记者 樊丽)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未还,债权人上门索债,一方却以自己不知情,该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债。借款纠纷中,夫妻之间这样抗辩能否成为其拒绝还款的理由,法院最终又会如何判决?今日,西部商报将此类借款纠纷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典型案例为大家释惑。

案例一:

丈夫死亡 妻子拒绝还债被诉

2015年9月,王某以购买建筑设备为由,向谢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3000元,借期1年。2016年8月,王某在施工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死亡后,谢某向其妻子张某多次主张还款之事,但张某坚称从未听王某提过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并且二人因感情不合已分居多年,自己不应该偿还。债权人谢某无奈之下,将王某之妻张某诉至法院索债。

酒泉市瓜州县法院办案法官在开庭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夫妻二人虽已分居多年,但有一个儿子一直由张某照顾,夫妻二人经济并未完全独立,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谢某自愿放弃8000元,张某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5万元。

案例二:

丈夫借款 妻子不认但因举证不能败诉

阿军与阿花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前,阿军向亲戚阿屈借款1万元,阿屈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账至阿花的甘肃农村信用社账户内。2015年1月5日,阿花因烧伤住院,阿军向阿屈借款1万元,同日阿屈再次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账至阿花的账户内。2016年1月3日,阿军再次向阿屈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其向许某的借款。因为没有打借条,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阿屈将阿军、阿花夫妇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阿军对于阿屈起诉内容予以认可。而阿花却并不认可该借款,阿花称,她在住院期间对阿军借钱一事不知情,当时她的银行卡一直由阿军拿着。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阿屈诉称的阿军、阿花向其借款7万元是否属实”。法院经审理后分析认为,原告屈某向阿军、阿花借款虽无借据等凭证,但结合原告屈某陈述及其提供的客户交易明细单可以反映出,该款项先后三次转入阿花的银行账户,且阿军对上述事实亦不持异议,故可以认定阿屈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万元属实。对于阿花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阿花并未就其对借款不知情一事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阿军向阿屈借款7万元,属于阿军、阿花的夫妻共同债务,阿花对上述借款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判决,阿军、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阿屈偿还借款7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仍要共同偿还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吴振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没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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