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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血液DNA锁定奸杀案真凶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两名主犯领刑死缓

兰州晚报 2014-11-11 13:52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一份来自在押人员的血液DNA样本,让酒泉警方兴奋不已,这份DNA样本与一起发生在多年前的强奸杀人案中嫌疑人留下的体液样本一致,在证据的指引下,那起发生在2005年的命案告破,3名男子为掩盖强奸事实,不惜将女子杀害后扔进河中。时隔多年后的2014年11月10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对两名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送检血样揪出杀人凶手

2005年7月的一深夜,原安西县北大桥老桥南岸河堤上,3个男人驻足观望,目光汇聚处,一个女人奋力地向岸边扑腾,终于,她吃力地爬上岸。突然,男人们一阵疯跑,以最快的速度来到女人身边,他们没有施救,而是对女人拳打脚踢,然后又将其扔进河里,这一次女人被河水淹没了。看着平静的河面,3个男人安心了。

几天后,有人报案称安西县的河边有一具裸体女尸。警方了解到死者薛女生前患有精神分裂,除了在其阴道内采集到可疑体液样本外,对于薛女的死亡,警方没能得到更有价值的线索。直到2011年,一份来自在押人员的血液DNA样本出现时,薛女被杀案件才有了新希望。

血液样本的主人名叫郭维有,生于1978年,过去的三十几年他屡次入狱,涉及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2010年在酒泉监狱,2011年在瓜州县西湖派出所,郭维有被采集过两次血样,也正是因为血样的采集,揭开了他于2005年犯下的杀人罪行。

案情:强奸之后杀人抛尸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6日零时许,郭维有伙同王生国(1985年生,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入狱4年)、贾小伟(1983年出生,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人在原安西县人民医院门口停车棚盗窃摩托车时,发现停车棚下的薛女,郭维有提议“把这个女人弄走”。于是,3人强行将薛女拖上摩托车带离,薛女多次想跳车逃跑,均遭到郭维有等人的殴打。直到来到原安西县北大桥老桥南岸河堤上,3人才让薛女下了车。

郭维有提议“强奸”,王生国、贾小伟没有反对,后贾小伟按住薛女胳膊,郭、王二人对薛女实施强奸。为了掩盖强奸事实,郭维有与王生国将薛女扔进北大河水中,3人在桥上看见薛女从水中挣扎着爬向河北岸后,立即又追至河里,郭王二人对薛女拳打脚踢,郭维有拿着一把剪刀,在薛女背部连续捅刺数下后,薛女倒在水中被冲走,就此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郭维有、王生国违背妇女意志,在贾小伟的帮助下,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3人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后,为杀人灭口,郭维有、王生国共同将被害人从桥上扔进河水中,殴打被害人,郭维有持剪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续刺戳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郭维有、王生国为主犯,贾小伟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郭维有首先提议,王生国紧紧跟随,二人均为主犯。

终审:上诉被驳维持死缓

法院一审判决:郭维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郭维有限制减刑。

王生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贾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郭维有、王生国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省高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3被告人强奸、杀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处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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