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1-11-24 14:13 大字

安 慧 媛 ( 女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370902199009243321;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凤台村 396号)

经调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 2021年8月20日在山东贝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邹卫医证保决〔2021〕090301号)保存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见不到安慧媛本人,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也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邹卫医罚告〔2021〕02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邹城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邹城市护驾山路498 号邹城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邹城市护驾山路498号

联系电话:0537-3235072

特此公告。

邹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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