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现场”岂能成游街示众的马甲? 殷国安
6月22日上午,山东省邹城市人民广场,警方对行动中抓获处理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集中押解,进行现场指认,被认为是游街示众。群众对此持有不同态度,有人叫好有人质疑。(6月25日《新京报》)
或者也是法律宣传的效果吧,现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游街示众是违法的了。所以,当媒体报道某地又搞游街示众之后,网友都会怒斥“都什么时候了,还搞这一套”。而相关部门,似乎也渐渐懂得了游街示众的不对,不再大规模公然进行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了。
但是,可能还是有部分执法机关积习难改,对游街示众情有独钟,总想过过这把“瘾”,于是有些警方想出了一个新点子:用“指认现场”作为游街示众的马甲保护自己。
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2015年9月的一天,身着鲜红色囚服、拖着沉重的脚镣,7名盗抢嫌犯在特警的押解下,到贵阳闹市排队站立,后面是横幅标语,嫌疑人却脱掉头套,引来市民围观。当市民觉得这是游街示众时,警方解释说是“指认现场”。
我们知道,游街示众是违法行为,而指认现场却是警方破案的必要程序,难道二者真的不那么好区分,因而容易让市民误解吗?其实,到底是游街示众,还是指认现场,还是好区分的。从贵阳的做法看,让7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就应该直奔案发地点,为什么在闹市广场集中停留,让市民围观?其实就是为了示众。
回到本文的事例,山东邹城市把最近一次集中行动中抓获的嫌疑人集中到人民广场,真的是“指认现场”吗?一是,指认现场应该是就每一个单独的案件去指认,怎么可能把许多人集中起来去指认,难道这么多人都犯下的是同一案件吗?二是,指认现场应该到案发地点,怎么会集中到人民广场,难道他们都是在人民广场作的案吗?可见,用指认现场来为游街示众遮羞,说明有些执法者依然素质低下,还在沿袭错误的思维,同时又想忽悠公众,其实是低估了老百姓的智商,谁都知道你们搞的不是指认现场,而是变着花样的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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