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凯本院受理的王承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
王保凯:本院受理的王承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水泊北路31号 1-104 室房屋一套进行了评估。现已作出鲁贵评(济)字第2016051901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 341710元,现予以公告送达,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同时预交评估费用,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 7 日内到本院选择拍卖机构,逾期未选择,本院将依法选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梁山县人民法院
姚占军:本院受理原告郭淑红与你、程向农、杨生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任民重字第 27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邓巧霞:本院受理原告李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 686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许庄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徐永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46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许庄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学军、尹翠兰: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小四、化明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 561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亚:本院已经受理陈海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远成、李红、岳书伟、郑秀文: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张远成、李红、岳书伟、郑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胡云伟、李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京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11 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孟玉麟、魏月枝、袁洪蕾、孟悬悬、尹振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支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 25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蒋广芹、张志方、张连振、孔凡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支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 25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申杨丽、姜长领、范世明、丁祥丽: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支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 25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刘新菊:本院受理原告韩洪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 44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庆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811 民初14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庆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借款人民币 8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翟海玉、杜超:原告济宁海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翟海玉、杜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811 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正大通用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吴珊珊:本院受理原告田果、冯兴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811 民初 5755、57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李洪龙、杨旋:本院已受理原告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 4.5 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赵宝星 杨红岩:本院受理赵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马腾:本院受理原告周东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11 民初 6533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区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诉济宁市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新世纪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诉济宁市新世纪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高振东、高峰、相广勇、田义军、孟凡柱、孟庆凯:本院受理原告李先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徐祥彬:本院受理原告姜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883 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张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步帅帅、李宁:本院受理原告高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韩庆河: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应志、程凯:本院受理原告陈善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应志、程凯: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修胜:本院受理原告王修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883 民初 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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