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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诚信为金” ——济宁王某、闫某某非法集资案

金胶州 2016-07-07 01:31 大字

公司已经亏损,却故意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蒙骗群众,企图获利。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二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诚信为金”,诚不欺也。

案情回顾

2006年5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闫某某故意隐瞒东大公司没有经营资金和严重亏损的真相,以该公司扩大煤炭经营规模的名义,在兖矿集团东滩煤矿等地张贴告示,以高息为诱饵,多次进行非法集资,共向赵兴刚、孔莉、孙红等5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3110384元。被告人王某、闫某某安排东大公司财务人员不如实记账,且大肆挥霍集资款,用以购买个人住房、归还个人债务等活动。2010年2月和5月,被告人王某两次虚构理由拒不归还集资款项。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逃匿。被告人王某、闫某某归案后,拒不提供反映该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相关账目,致使集资款31977981.44元不能归还。

案件查处

本案系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在兖矿集团东滩煤矿摸排案件过程中,发现原东滩煤矿职工王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涉及受害人30余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二被告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6月4日移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以二被告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于2011年9月29日报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2年1月17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7月2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案件警示

“贪欲”作祟,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闫某某“贪欲”作祟,故意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蒙骗群众,试图通过这种途径满足自己的欲望。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二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为一名商人,要牢记“诚信为金”的原则,只有通过合法经营,辛勤付出,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

“贪图小利”,不辨真伪,终将一无所获。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天上不会掉馅饼”,这是本案中被害人真实写照。面对蝇头小利,蠢蠢欲动,却不辨真伪,最终受害的只能是自己。本案中,虽然通过公诉机关多方协调,努力为被害人追回了部分损失,但考虑到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大肆挥霍这一实际情况,被害人往往会面对“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局面。

监管不力,信息不畅,对于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虽然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本案案发在东滩煤矿,被害人主要为东滩煤矿职工家属和离退休工作人员,考虑到时间跨度达三年之久,被害人达500余人,当地居委、派出所及保卫机关对此不可能一无所知,如果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及时监管,对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很可能就会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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