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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祥猛本院受理房凡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山东法制报 2015-11-04 12:32 大字

郝祥猛:本院受理房凡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中心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黄兴凤:本院受理高维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 146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存沂:本院受理王燕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 18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谢绪生:本院受理原告赵公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北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韩莲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清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48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靓:本院受理王祥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张庄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闫呈玲:本院已受理原告葛令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2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凡荣:本院受理原告侯现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222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济宁永泰同创太阳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太原与你济宁永泰同创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对查封的太阳能真空集热管一宗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所在周的下一周星期二上午 9:00 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调解室依法选择拍卖机构,届时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将依法确定拍卖机构。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跃华:原告赵敦路与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年 3 月 20 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执字第 516 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商初字第 64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评估、拍卖你所有的位于汶上县新顺发石材厂厂区内的大锯两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汶上县人民法院

张燕、刘衍瑞、孙明辉、李磊、张连苓、崔向进:本院受理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汶商初字第 20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柳印沂、李素云、柳印珠:本院受理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汶商初字第 2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黄秋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云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汶民一初字第211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杨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郭芬:本院受理的原告路笃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汶民一初字第21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杨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尚红岩:本院受理原告史海祥诉被告常党、寻田田、尚红岩、陈军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74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乡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喆申请宣告王忠贵失踪一案,经查王忠贵,男, 1975 年 6 月 12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50612181X ,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马庙镇马庙村。于2004 年 7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王忠贵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金乡县人民法院

周英芝:本院受理原告凌成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 102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时 40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邱佳俊(曾用名 邱佳佳):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建诉被告王曼、你(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72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董华:上诉人董文胜、袁彬上诉被上诉人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协刚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即对(2014)任商初字第469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高小芳:本院受理原告任玉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时爱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6247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侯明光、张贤贤、侯阳:本院受理盛金风诉侯明光张贤贤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高超、张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绪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 13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闫循庆、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闫训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 24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吴效峰、郑雪芹:本院受理原告田新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矿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5 年 7 月22 日受理了申请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出票人是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 账号为160800510902008825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票据号码为 1020005222997528、收款人为山东奥文印业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宁梁山支行营业室、出票日期为2014 年 12 月 22 日、到期日为 2015 年 6月 17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15 年 10 月26 日作出 (2015)梁催字第 2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济宁圣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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