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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肇事 妻子“顶包”

济宁晚报 2015-05-30 07:23 大字

近日,邹城警方严肃处理了一起丈夫肇事、妻子“顶包”案件。

5月7日22时54分许,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在老消防队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事故现场有一辆牌号为鲁HED771的黑色轿车和一辆无牌两轮摩托。令民警吃惊的是,两车相距很远,且没有两车相撞的痕迹。此时,摩托车驾驶人张某、乘坐人刘某已被送往医院,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案发经过,刘某则表示完全不记得了。王某自称自己是轿车的驾驶人,事发时自己沿平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案发地点时,沿凤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摩托车上突然飞出一人撞在自己车上。民警通过核查痕迹、调取附近监控对比,确定两车没有直接接触,系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采取制动措施后倒地向西滑行,期间与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通过核查案发前后的视频资料,民警发现轿车驾驶人并非王某,而是她的丈夫李某。原来,案发当日李某喝了一瓶啤酒,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便与妻子交换位置,让妻子“顶包”。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相比与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通讯员蒋德军黄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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