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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自燃起火伤人

济南日报 2012-09-05 12: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山进通讯员张浩周海婴)9月3日,邹城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因电视机自燃起火造成人身伤害的纠纷案。电视机生产厂家为受害人王某赔付一台3D电视机,并为王某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

受害人王某,邹城市张庄镇白山峪村人,某高校的在校大三学生。7月3日晚8点左右,王某正在看电视,忽然电视机自燃起火,她急忙用手关闭电视机的电源开关,但没想到此时电视机已经漏电将她击倒,当场昏迷约20分钟。事后住院治疗时经医生诊断,认定右手背、后背为III度电烧伤,两手指需要截肢,手掌创面焦痂状,需要掌心植皮。

王某及家人找到家电经销单位要求进行赔偿,该家电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查勘,并及时向厂家进行了反映。由于该电视机购买于2003年,厂家认为电视机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并且已过了保修期,厂家只愿送一台新电视机,而因电视机自燃对王某身体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邹城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虽然处理过多起家电方面的纠纷,但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十分罕见。消协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厂家立即派出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积极进行协商,多次进行登门协调,厂家最终同意支付给王某1万元现金作为医疗、损失费,并赔付一台价值6000余元的3D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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