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元好处费“钓”到2万元
本报讯 (济宁都市晨刊记者 宋延坤 通讯员孔凡静)“给你介绍条赚钱的路子,帮我还银行的欠款,我给你好处费,”7月8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银行卡诈骗案,被告人黄某被邹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邹城市一工厂上班的黄某向朋友杨某借钱未成后,杨某便想出了弄钱的好办法,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胡某联系上,以代还1万元银行卡欠款就给付被害人胡某200元好处费为诱饵,让胡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代还银行卡欠款2万元。
2009年10月1日下午2时40分,黄某与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一起开车到邹城市龙山北路孟庄某银行储蓄所,杨某开车在外等候,黄某与被害人胡某到里面去转账,胡某转账代还后,黄某迅速上车,与杨某一起把胡某甩掉逃走,傍晚到济宁市城区某银行再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黄某自愿认罪,退还了赃款,并积极交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邹城法院一审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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