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政策助推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本报济宁讯(通讯员朱信楠)近日,济宁市出台《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50号文件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十二五”期间,在省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项目进行补助,切实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新(扩)建(含购建)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规定床位数量、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给予每张床位补助2500元,对其他县市区给予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对改造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上述条件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进行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00元、500元、600元。
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每处资助7万元。
支持城市街道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达到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每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支持农村互助养老院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推广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市财政按照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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