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上路 发生事故多赔12万
■记者李朕葳通讯员李金海
驾驶未投交强险的铲车上路,发生事故后,本应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却因为没有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享受保险理赔,只得自掏腰包,负担本应保险公司承担的12万元。
2012年11月17日,王某驾驶牵引搅拌机的铲车,由鱼台县清河镇向张黄镇方向行驶途中,与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车驾驶员刘某抢救无效死亡,三轮车乘客吴某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员刘某应负主要责任,铲车驾驶员王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在调查中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王某并未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只有购买了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未按规定投保,给整个事故的善后,添加了许多复杂因素。在审理此案时,鱼台法院认为,王某没有为自己的机动车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受害人刘某、吴某失去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合同依据和法律基础,损害了受害人。依据相关规定,从保险公司获得有保障赔偿的利益,受害人的该部分损失应当由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王某予以赔偿,判决王某先行赔偿,死伤者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王某与另一方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死者一方经济损失126452元。“如果购买了数百元的‘交强险\’,完全可以避免这12万元的损失。”听到宣判后,王某低声地说道。
新闻推荐
点击查看原图■本报记者武良路见习记者张梦西通讯员邵天斌王连东6月27日,济宁市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迎来集中比赛日,田径、自行车、象棋、飞...
鱼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鱼台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