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遇困难 法律援助帮维权

济宁晚报 2021-10-14 09:40 大字

本报记者李胜男通讯员彭梵

日前,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来者姓周,是一名光荣的退役老兵,也是一名需要社会关爱的残疾人。当日,周先生为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面锦旗,感谢法援中心尽心竭力帮助自己维权。

事情还要从16年前说起,2005年9月6日,周先生作为一名退役士兵,安置到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同日,该公司选派周先生去临沂某学校学习。2005年12月23日,周先生在学习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截瘫,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在医护人员和家人的陪护下,身体的伤痛逐渐减轻,但随之而来的工作和待遇问题却让他颇费心力。周先生受伤后,在工作安排、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等方面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总是以正在研究、要向上级集团汇报为由无限期推脱。无奈之下,周先生走上维权道路。

2020年5月9日,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化解周先生信访事项,并为其适时代理仲裁、应诉事宜。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职律师李吉君、汶上县南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林洪向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二人接到工作指派后,立即与负责接访周先生信访案的工作人员对接,全面掌握案件真实情况。经过艰难取证、数次研判、多方会商,通过仲裁、诉讼、调解程序,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和解:公司为周先生补交192个月共计107428.80元社会保险,并从2021年9月起,每月参照当地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先生的工资。这场长达16年的维权事件,在法援中心律师的尽力帮助下得到圆满解决。

多读一点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六种情况,并未将退役军人与接收安置单位之间因安置发生的争议列入其中。

据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李吉君律师介绍,劳动争议案件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如果不能确定双方是劳动关系,一般不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而退伍军人与安置单位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取决于政府安置工作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中的争议,发生在周先生在被安置后,安置单位虽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周先生定向培养学习是受安置单位的安排,目的是为以后的工作培养必要的专业技能,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双方自2005年9月6日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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