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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可解除 婚前彩礼应退还

济南日报 2012-11-28 11:40 大字

■记者赵豫汪天娇通讯员顾继亮

近日,家住汶上县南旺镇某村的贾某急匆匆来到南旺司法所,进门便大呼“救命”。原来,丈夫赵某要与贾某离婚,并扬言如果不退回他的彩礼,要将贾某及娘家一家人杀掉。

听完贾某的叙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前往村里了解情况。原来,2011年5月贾某与赵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1年11月,因贾某不够结婚年龄,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订婚时,赵某向贾某支付了2.8万元彩礼款。现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矛盾越演越烈,隔阂越来越深,赵某提出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款。但贾某以双方已经同居为由,拒绝退还彩礼款。

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目前情况进行了详细讲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赵某与贾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贾某退还彩礼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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