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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虽小,盗窃者照样被刑拘

济南日报 2012-06-28 13:53 大字

■记者王乾见习记者赵豫通讯员牛新颖

近日,汶上县公安局南站派出所抓获一入户盗窃16元钱的犯罪嫌疑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其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为数不多的盗窃数额较小的犯罪嫌疑人。

6月21日0时许,南站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迅速出警,在群众的配合下将入户盗窃嫌疑人辛某某当场抓获。经和刑警四中队联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2012年6月20日11时许,辛某某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窜入南站镇北村王某家中,对王某家进行翻箱倒柜式的盗窃,共盗得现金16元,后被王某发现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这种数额的盗窃只是行政案件,远远不够刑事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明确的将入户盗窃列为刑事犯罪。

目前,涉嫌盗窃罪的辛某某被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虽然只有区区16元,他也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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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原条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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