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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纠纷案 消费者获赔7200元

济南日报 2012-05-23 14: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山进通讯员吴茂贤实习生何灿灿)昨日,汶上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化肥质量引发的消费纠纷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经济损失赔偿7200元。

据悉,去年10月初,汶上县次丘镇徐村的赵庆光等16家农户在经销商王某处购买了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生产的“八奇”牌小麦专用复合肥料89袋,每袋160元,总价值14240元。在今年的4月20日,当赵庆光等人到田地中打小麦防虫药的时候,发现他们16户用了该化肥的小麦长势不好、麦秆细、低矮、不发叉,而其他没用该化肥农户的小麦则没有出现这种情况。随后赵某等人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向经销商进行了索赔,而经销商不愿意对此进行赔偿,遂造成纠纷,于是赵某等人向次丘工商所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

次丘工商所和消保科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邀请汶上植保站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去了赵某等人田地中查看,发现小麦长势确实不好。赵某等人称已经将剩余的化肥进行了质检,里面的氮磷钾没有达到标准,但是经销商不认同质检结果。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因为赵某等人的质检是单方面的,取样时没有人见证,而且取样基数不符合规定。按照质检过程和事实说明,这样不合乎程序的质检结果不能作为依据,而赵某等人坚持要求经销商进行全部赔偿,由于分歧较大,首次调解没有成功。

此后,经过该局次丘工商所和消保科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又进行了多次调解,为了最大挽回损失,并消除对经销商的影响,双方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赵某等16户和经销商王某达成了一致,由经销商王某一次性赔偿同等价值一半的化肥共45袋,总价值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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