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练内外功 破解执行难
满忠龙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适用财产刑,与财产刑高适用率相对的就是财产刑的低执行率。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长期困扰的一个难题。大量刑事判决后财产刑却未得到执行,制约了刑罚功能的实现,损害了司法活动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造成了应缴纳国库的巨额资金的流失。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工作,最能体现法律监督属性。由于执行难,检察监督也难。其难度主要体现在刑事执行检察立法不明确、刑事财产刑信息渠道闭塞等方面,这是财产刑检察工作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针对以上难题,微山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从源头抓起,建章立制,构建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拓展信息来源、强化法律监督等方式,确保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首先,健全财产刑执行互相配合和监督机制。院领导在财产刑方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规则》,解决了公检法司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监督渠道不畅;刑事执行法律依据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
其次,结合省、市院关于深化推动财产刑检察监督活动部署,变被动为主动,将执行监督的关口前移,建立公、检、法、司内外协调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刑执主导,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配合的财产刑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外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实行信息共享,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执行信息并开展监督;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刑执会议,听取各方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现场协调提出对策,形成统一认识。
再次,探索“三准”、“四细”工作法,积极稳步推进财产刑检察监督工作。一准是指对法院判决底数“核查准”。将事先汇总好财产刑执行情况统计表,与法院刑庭移交立案庭的移送执行表进行核对,督促法院将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案件全部移送立案庭。同时,对法院已立案的案件、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未穷尽手段终结的案件,督促法院执行局重点推进。二准是指社区矫正罪犯财产刑“核查准”,通过一年两次定期检察以及不定期巡回检察,将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录入《五类人员财产刑履行登记表》,对照判决书列明的主刑、附加刑核查履行情况。三准是指通过出入所管理,对投监和留所服刑人员财产刑“核查准”,实时掌握各罪犯财产刑履行的真实状况。再次该院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准转变,履行检察官主导责任,根据摸清的底数,将案件分为“已执行的案件、执行中的案件、执行不能的案件、未执行的案件”四类,明确各类案件监督重点,逐步形成“四细”工作法,即对已经执行的案件要细到收据,对执行中的案件要细到立案登记表,对执行不能案件要细到终止裁定,对未执行的案件要细到情况说明。“三准”“四细”工作法实现了对财产刑检察工作的精准化监督、精细化监督。
自去年以来,微山县院“三准”、“四细”财产刑检察工作法搭建了基本的财产刑检察监督体系,明确了公检法司在财产刑执行中的具体职责,规范了工作流程,实现了信息快速流转,提升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质效,加大打击了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所提纠正违法采纳回复率百分之百。据了解,该院不断落实省、市院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财产刑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和方式,在全国打响了山东品牌。
(作者单位:微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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