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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醉驾司机 被判危险驾驶罪 拘役两至三个月、罚金最高4000元

济南日报 2016-09-20 00:00 大字

中秋刚过,不少市民还沉浸在欢快的节日氛围中。不过,有这样6位驾驶员却要因自己醉酒驾驶违反《刑法》而付出沉重的代价。由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9日上午,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判处郑某某、王某等6名驾驶员危险驾驶罪,并分别处以两至三个月的拘役和3000元至4000元的罚金。

新闻链接被告人郑某某(男,微山县人):2016年6月12日22时许,郑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常营村西头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常某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即小麦收割机)相撞,致被告人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济宁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毫克/100毫升。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王某(男,兖州区人):2016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长城轿车沿金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火炬路时,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相撞,导致隔离带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5毫克/100毫升。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商某某(男,高新区人):2016年5月1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高新区矿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后铺村东侧时,与对向行驶的文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商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9毫克/100毫升。法院判决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林某(男,高新区人):2016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一辆中华轿车,行驶至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济东新村美食街时,与吴某某驾驶的丰田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1毫克/100毫升。法院判决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程某(男,任城区人):2016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车沿火炬路由南至北行驶至金宇路路口时,与道路中间的护栏相撞,导致护栏及车辆受损。经鉴定,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5毫克/100毫升。法院判决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男,高新区人):2016年6月1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高新区黄屯中心街联华超市门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丰田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醉驾标准。考虑到被告人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盖鸣霆通讯员李欣蔡体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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