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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判刑罚款了事?生态修复成了关键?

山东法制报 2015-09-17 12:41 大字

非法捕捞,不只是判刑罚款就了事,修复受损生态成了关键。 8月4日下午,在微山湖的深处,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渔政部门的监督下,殷某、张某两名非法捕捞者将购买的一万尾鱼苗放养到微山湖,以弥补他们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这起由两名非法捕捞者采用生态修复机制进行补偿的案件落下帷幕,这也是全省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

要判刑也要补苗— 审判重视修复受损生态

每年的 3月至6月,是微山湖的禁渔期。其间,在南四湖及其贯通河道的水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禁渔期,是鱼类集中繁殖的时期,然而,受市场上野生鱼高价的诱惑,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偷着到湖区里非法电鱼,这种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了微山湖的生态环境。

3月24日晚,正值微山湖一年一度的禁渔期。微山县的殷某、张某趁着夜色驾船驶至微山县南四湖微山岛水域,用电捕鱼的形式捕捞鱼类。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分别查获渔获物22斤、9 斤及电鱼工具各一宗。7月13日,微山检察院向微山法院提起公诉。 7月 24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被电击的鱼类不分种类大小,而通电水域的鱼虾、 藻类、 浮游生物等也会死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殷某、张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判决殷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二人向南四湖投放白鲢鱼苗一万尾。

恢复性司法— — 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

“电捕鱼,这是一种断子绝孙的‘ 绝户式’ 捕捞!” 一微山湖本地渔民痛心地说道。

尽管《 渔业法》 的禁渔规定很明确,但却难以奏效。竭泽而渔,这种疯狂的电捕鱼行为,与获利颇高而非法捕捞的违法代价小、威慑力不足有关。

以往法院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以判处被告人刑罚或者罚金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则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滞后无法补偿。其实,犯罪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司法机关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范围内,要求其弥补已造成的损害,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微山法院进行了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

据了解,该法院自今年6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加强对污染的水体和被破坏的资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或者生态平衡。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被告人的投放鱼苗、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本案的主审法官、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贵芳向记者介绍。

“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有力推进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微山县法院院长冯燕杰强调。

本报记者  杜海英  通讯员  关在峰  王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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