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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蛤蟆被定罪有标杆意义

山东商报 2014-12-02 00:53 大字

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现年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近日,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12月1日《大河报》)“逮癞蛤蟆也犯法?”,被抓伊始,汪某还很不服气,认为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不只是汪某,我们身边很多人也都有这样的普遍思维——狮子、老虎等珍稀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不能伤害,癞蛤蟆、青蛙等常见动物则不受法律保护,捕猎它们并不违法。事实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仅仅是狮子、老虎这样的珍稀物种,还包括癞蛤蟆、青蛙等对人类有益的动物。

从我国刑法的罪名设置上,也可以看出重点保护动物和一般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用于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时,刑法还设置了“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此罪。而本罪的客体要件就是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还对非法狩猎案予以进一步细化说明。简单地说,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应予立案;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中,汪某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构成非法狩猎重大案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地球上的生物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任何一个物种的数量减少乃至灭绝,都可能破坏生态平衡,造成食物链断裂,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或多或少存在重视珍稀动物、忽视“三有动物”的现象。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更多地方司法部门应及时跟进,加大对捕猎“三有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加大普法宣传,让公众知晓哪些属于“三有动物”,哪里是禁猎区,禁猎期是什么时候,从而自觉守法,远离违法。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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